青岛市慈明慈善基金会党支部专项工作制度(第一议题、意识形态责任制、三重一大)

第一编 党支部“第一议题”学习制度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基金会、进项目、进社区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基金会章程,制定本编。

第二条 本编所称“第一议题”,是指基金会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、支部委员会会议时,应当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、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作为会议的第一项议题,先学习、再议事、后定事。

第三条 “第一议题”学习坚持以学铸魂、以学增智、以学正风、以学促干,做到学用结合、以学促干,避免形式化、表面化。

第二章 学习主体与会议范围

第四条 下列会议应当落实“第一议题”制度:(一)基金会党支部会议(党员大会、支委会、党小组会);(二)理事会会议;(三)秘书处办公会;(四)专题学习会、主题党日活动。

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是落实“第一议题”制度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选题、主持学习和督促落实。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,可以委托党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会委员主持,学习内容不得省略。

第三章 学习内容

第六条 “第一议题”学习的重点内容包括:(一)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特别是关于公益慈善、民生保障、基层治理、老龄工作、志愿服务的重要论述;(二)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;(三)党中央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;(四)上级党组织印发的重要文件和工作要求;(五)与基金会业务领域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。

第七条 学习内容应当与基金会当期重点工作相结合。开展公益项目期间,应当相应安排有关重要论述和政策的专题学习。

第四章 学习程序

第八条 每次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:(一)确定主题,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会委员会前选定;(二)原文学习,由主持人领学或指定同志领学,读原著、学原文;(三)交流研讨,与会同志结合岗位实际谈认识、谈落实措施;(四)提出要求,主持人就贯彻落实提出具体安排;(五)形成记录,明确贯彻落实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限。

第九条 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;议题较多的会议,可以将学习时间适当延长或者单独安排专题学习。学习不得因议题较多而取消或压缩为书面传阅。

第五章 学习记录与台账

第十条 "第一议题"学习应当在当次会议记录中单列"第一议题"栏目记载,载明学习主题与篇目、领学人和贯彻落实措施,做到一会一记。

第十一条 学习记录由专人保管,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。不再单独建立专门台账,不再另行汇总报送上级党组织备案。

第六章 督促检查

第十二条 党支部结合年度党建工作总结,每年对"第一议题"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一次,重点检查:学习是否及时跟进、是否存在以业务议题挤占学习议题的情况、贯彻落实措施是否闭环。

第十三条 落实不力、敷衍应付、弄虚作假的,由上级党组织责令整改;情节严重的,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。自查与整改情况纳入基金会年度党建工作总结。

第二编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十四条 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,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、管理权、话语权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》《党委(党组)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》及上级党组织要求,结合基金会实际,制定本编。

第十五条 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管宣传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,与基金会业务工作同部署、同落实、同检查、同考核。

第十六条 本编适用于基金会各部门、各项目、各专项基金,以及以基金会名义举办的讲座、论坛、培训、展览、演出和发布的各类信息。

第二章 责任体系

第十七条 基金会党支部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。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,应当带头把关、带头阅看基金会重要宣传内容、带头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问题。

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其他委员按照“一岗双责”要求,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;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业务涉及的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责任。

第十九条 党支部明确一名意识形态工作联络员,负责日常信息报送、阵地台账维护和风险排查组织。

第三章 阵地管理

第二十条 基金会意识形态阵地包括:(一)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视频号等自有媒体;(二)对外发布的新闻稿、宣传册、年报、海报、视频;(三)举办的论坛、讲座、研讨会、培训、展览;(四)与媒体、企业、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项目;(五)办公场所、项目活动现场的可视物料。

第二十一条 对外发布的信息实行分级审核:(一)常规工作动态、项目进展信息,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;(二)涉及政策解读、社会热点、重大项目、数据发布的信息,经部门负责人初审、秘书长审核后发布;(三)涉及重大主题、突发事件回应、对外声明的,经秘书长审核、党支部书记审定后发布。审核记录应当留存。

第二十二条 举办讲座、论坛、培训的,应当对主讲人背景、讲稿提纲、课件内容进行事前审核,不得以基金会名义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提供平台。

第二十三条 与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、媒体及其他组织合作的,应当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内容审核责任、肖像与故事使用授权、纠错与下线机制;合作方发布涉及基金会的内容,基金会应当留存备份并有权更正。

第四章 风险排查与监测

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每半年开展一次意识形态风险排查,重点排查:(一)宣传内容是否存在政治性表述错误、数据失实;(二)项目故事、受助人形象是否征得授权、是否存在侵犯隐私或消费苦难的情形;(三)合作方、捐赠方是否存在影响基金会公信力的重大负面信息;(四)办公与活动现场物料是否规范;(五)网络评论、留言中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。排查可以与项目巡查、信息公开复核合并进行,不另行组织专项检查。

第二十五条 发现意识形态领域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党支部书记和秘书长,按《舆情监控与应急处理制度》处置,不得迟报、漏报、瞒报。

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

第二十六条 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基金会年度工作总结和理事会述职内容,党支部每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。

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:(一)发布或传播错误观点、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;(二)对意识形态阵地失管失控;(三)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、处置不力;(四)未经审核擅自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声;(五)泄露工作秘密或受助人个人信息造成后果。

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提醒谈话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按党内有关规定和基金会人事制度处理;涉嫌违纪违法的,移送有关部门。

第三编 党支部参与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制度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二十九条 为发挥基金会党支部把关定向作用,保证基金会发展方向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基金会章程,制定本编。

第三十条 本编所称“三重一大”,是指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资金使用。基金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策前,应当经党支部(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员大会)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。

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参与“三重一大”决策,坚持“前置研究、把握方向、支持监督、不包办代替”的原则:党支部提出意见建议,由理事会、秘书处办公会依照章程和制度作出决定,党支部不替代理事会行使决策权。

第二章 事项范围与标准

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:(一)基金会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与重大改革方案;(二)章程修改;(三)内部管理制度中的基础性、全局性制度;(四)分支(代表)机构、专项基金的设立与撤销;(五)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(六)重大对外合作与捐赠协议的签订。

第三十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包括:副秘书长、财务负责人、各部门主要负责人、专项基金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,以及理事、监事人选的推荐建议。

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:(一)年度慈善项目计划;(二)单个项目预算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项目;(三)涉及重大社会影响、跨区域实施或与政府部门联合实施的项目;(四)重大投资活动(年度投资计划、超过50万元的投资)。

第三十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单笔支出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(含50万元)的资金使用,以及年度预算外的重大支出。

第三章 决策程序

第三十六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策:(一)提议:由秘书长或相关部门提出方案,附必要性说明、风险评估、资金测算等材料;(二)党支部前置研究: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员大会研究讨论,就政治方向、合规风险、社会影响、廉洁风险提出书面意见建议,并填写《党支部前置研究意见表》;(三)决策:理事会或秘书处办公会依照章程规定权限审议决定,党支部意见应当在会议上如实通报并记入会议记录;(四)执行与反馈:由秘书处组织实施,执行结果向党支部和理事会报告。

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认为事项存在重大方向性、合规性问题或与党的方针政策不符的,应当明确提出暂缓或不予实施的意见;理事会或秘书处办公会不予采纳的,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,必要时报上级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。

第三十八条 情况紧急、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,可以事后补办前置研究程序,但应当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,并说明理由。

第四章 会议与记录

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研究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支部委员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,讨论形成的意见建议应当记录完整,载明参会人员、发言要点、表决情况和意见建议内容。

第五章 监督检查

第四十 党支部每年对"三重一大"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一次,重点检查应上会事项是否全部上会、前置研究是否落实、决策程序是否规范、执行结果是否反馈。

第四十一条 对规避前置研究程序、个人擅自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、执行中擅自变更决策内容的,应当督促纠正;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,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
第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,党支部应当予以配合。

附则

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